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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2014〕82号)要求,现将《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不再征收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省政府同意,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我省暂停征收随电费征收的0.5厘/千瓦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2018年涉企收费清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40项,涉及15个省直部门。2019年合并1项,取消1项,国家下放1项,划转4项,项目名称等要素变更9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39项,涉及13个省直部门。
(一)根据安徽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核准和设计文件审查”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并作相应调整。
(二)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3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汇编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规定,省自然资源厅4、5两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
(四)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9“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划入省自然资源厅。
(五)将省生态环境厅“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执收单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整为“依法经营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六)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15“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划入省生态环境厅。
(七)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交工核验以及竣工复测所需检测费用由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取消该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
(八)根据省政府权责清单,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修改为“取水许可”。
(九)根据法律、规章修改,省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19“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设立依据变更。
(十)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7号),省林业局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十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2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转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和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5条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24、25“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不变,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表述变更。
(十三)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33执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机构”改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十四)根据法律、规章修改,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38、39设立依据变更。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未做调整。
各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等变化情况,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县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与省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对接。
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